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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修廠產生的廢機油,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所列“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類別中的“900-214-08車輛、機械維修和拆解過程中產生的廢發動機油、制動器油、自動變速器油、齒輪油等廢潤滑油”。因此需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置。
二、汽修廠將廢機油擅自售賣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商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