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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和《深圳市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重點項目環境影響審批名錄(試行)》,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月13日
深圳市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重點項目環境影響審批名錄(試行)
第一條 為實施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分類管理,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深圳市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備案管理名錄(2021年版)》,結合深圳市產業特點,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本名錄適用于深圳市已完成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的區域,未完成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的區域執行《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備案管理名錄(2021年版)》。
第三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及各派出機構或其他審批部門按照審批權限依法對納入本名錄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實施審批。未納入本名錄的建設項目無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執行區域空間生態環境管理清單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名錄所稱環境敏感區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保護區域和對建設項目產生的環境影響特別敏感的區域,分為生態敏感區和人居敏感區兩類。
生態敏感區主要包括下列區域:
(一)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海洋特別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級、二級);
(二)除(一)外的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范圍,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海洋公園等)、重要濕地、天然林,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天然漁場,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
人居敏感區主要包括下列區域: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市級大型宗教場所為主要功能的區域,以及文物保護單位。
本名錄所列涉及生態敏感區指建設項目占用、穿越、跨越生態敏感區;涉及人居敏感區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范圍內存在人居敏感區。
第五條 本名錄所列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涉及兩個及以上項目類別時,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按照其中單項等級最高的確定;建設內容不涉及主體工程的改(擴)建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按照改(擴)建的工程內容確定。
第六條 本名錄未做規定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新興產業類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報生態環境部認定,是否納入本名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確定。
第七條 本名錄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解釋。